業主申請安裝充電樁,物業不同意開證明?有關部門的回應來了
?去年10月,家住鄭州市管城區紫龍苑小區的陳女士購買了一輛電動汽車,去年11月,她向所居住小區的物業公司提出開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但被拒絕。1月10日,大河報以《業主申請安裝充電樁兩個月物業不同意開證明》為題刊登了此事。
如今又一個多月過去了,該物業公司仍不愿給陳女士開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2月20日上午,受陳女士委托,她的丈夫韓先生來到管城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和管城區執法局,向兩部門投訴該物業公司不愿給陳女士開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的問題,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的有關人員當即決定對此事展開調查。
好話說盡,物業公司就是不愿開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
“為了在我們家的停車位上安裝充電樁一事,我和妻子多次到小區的物業公司,要求給我們開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但每次都被拒絕。”2月20日上午,在鄭州市管城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門前,管城區紫龍苑小區業主陳女士的丈夫韓先生說,不久前,他從大河報上獲悉,二七區鑫苑·現代城的業主,在安裝充電樁時,物業公司非常配合、支持業主安裝充電樁。后來,業主就成功安上了充電樁,現在能很方便地充電。“都是物業公司,為什么我們小區的物業公司就不愿給我們開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呢?”
韓先生說,更何況,支持和配合業主在小區內安裝充電樁也不是物業公司想配合就配合,不想配合就不配合的事,這是必須配合的事,因為國家有明確規定物業公司必須配合和支持業主安裝充電樁。2015年10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為了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促進電動汽車產業健康快速發展,特地組織編制了《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該文件明確規定:“對拒不配合或阻撓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物業服務企業,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扣減相關企業和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評分。”
“不僅國家有規定,鄭州市政府也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韓先生說,2017年,鄭州市政府出臺鄭政辦【2017】65號文“鄭州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2017—2020年)”,該文明確規定,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居民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協調物業公司配合業主做好加裝充電設施工作。
既然物業公司不配合,那他就只能到房管部門進行投訴了,請求房管部門幫他協調安裝充電樁。
20日下午,紫龍苑小區物業負責人雷先生說,到目前為止,物業上的確還沒有給陳女士開具同意安裝充電樁的證明,因為該物業項目的上級管理單位領導“不同意”開。
房管部門接受了該投訴,并對此事展開調查
隨后,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陪同韓先生來到管城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該中心物業科的吳女士接待了韓先生,她說,她還是第一次接到關于安裝充電樁方面的投訴,無論怎樣,只要是國家有明文規定的政策,他們都會認真執行。下一步,他們將會仔細查看有關規定,并向鄭州市房管局物業處咨詢有關政策,然后協調紫龍苑小區的物業公司根據國家規定配合和支持小區業主安裝充電樁。
在管城區執法局,該局法規科的徐先生告訴韓先生,若管城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協調紫龍苑小區物業公司讓其配合和支持業主安裝充電樁,該公司仍不愿配合和支持,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會把案件移交給他們,他們就會按照法律規定,對紫龍苑小區物業公司進行處罰,同時進一步督促該公司配合和支持業主安裝充電樁。